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試點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17 12:10:25 瀏覽量:
公司境外上市登記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要求,進一步提高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業務辦理便利化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上市,是指港內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許可,在境外發行股票(含參與型優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證券)等法律、法規允許的證券,并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流通的行為。
第三條 港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轄內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直接辦理。
第四條 銀行應按《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操作規程》(附1)要求,審核港內公司相關申請。審核無誤的,銀行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為港內公司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或變更、注銷登記),打印業務登記憑證并加蓋銀行業務印章,交由港內公司留存。
第五條 港內公司辦理首發、增發、回購等相關業務的外匯資金匯兌與劃轉,應憑境外上市業務登記憑證,在銀行開立“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專用外匯賬戶”。
第六條 港內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增持或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應在擬增持或減持前20個工作日內,在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辦理境外上市公司境內股東增持或減持等持股變更登記。
第七條 港內公司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境內股東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均應調回境內使用。
第八條 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三原則完善全業務流程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查機制,發現異常或可疑情況的,及時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第九條 銀行遇特殊情況無法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境外上市登記(或變更、注銷登記)的,應協商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港內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非參與型優先股、存托憑證,仍按現行規定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關外匯登記。
第十條 銀行和港內公司應留存相關登記材料五年備查。
第十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加強港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試點業務事中事后監管和監測分析,依法查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其他未明確事項,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政策執行。
附:1.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及變更、注銷登記操作規程
2.境外上市登記表
附件1
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公司境外上市登記及
變更、注銷登記操作規程
審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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